江西贛州2人做“LV”高仿包出售,最高獲刑3年6個月!
近日,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,被告人楊某、曾某在未取得路易威登(法國)公司公司授權的情況下,租賃潛瑞龍位于瑞金市××號二樓開設工廠,生產(chǎn)、銷售假冒路易威登品牌(以下簡稱LV)箱包。由被告人楊某負責聯(lián)系客戶、裁剪皮料,被告人曾某負責縫制皮料、收發(fā)貨物等工作。兩被告人制售假冒LV箱包約2949個,合計金額606235元,非法獲利合計147450元,銷售的假冒LV品牌箱包具體事實如下:1、銷售給陳某1287個,合計金額235595元;2、銷售給微信昵稱龍某合計金額44000元;3、銷售給李某合計18310元;4、銷售給微信昵稱某皮業(yè)227個,合計金額29490元;5、銷售給微信昵稱011個,合計金額1100元;6、銷售給微信昵稱某行200個,合計金額48000元;7、銷售給曾飛1224個,合計金額229740元。2020年10月22日,贛州市公安局依法對楊某、曾某位于瑞金市某二樓的廠房進行搜查時,現(xiàn)場查扣假冒LV品牌箱包522個,合計價值6105900元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楊某、曾某未經(jīng)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楊某系主犯,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楊某系從犯的意見,法院不予采納。被告人曾某起幫助作用,系從犯,可減輕處罰。被告人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,系坦白,可從輕處罰;被告人曾某經(jīng)偵查機關通知后到案,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,系自首,可從輕處罰。據(jù)此,會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;被告人曾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;繼續(xù)追繳被告人楊某、曾某違法所得147450元,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;對已扣押的手袋380個、錢包90個、單肩包42個、背包8個、腰包2個、半成品包75個、皮片50張、防塵袋300只、肩帶200條、五金1000只、手機3部,予以沒收。
來源:會昌縣人民法院
編輯:史梓敬